ST工智: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
    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
  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
  根据《公司法》


(相关资料图)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《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

《公司章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,我们作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

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,基于

独立判断的立场,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:

  一、 关于 2023 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

  独立董事陆健先生、潘毅先生认为:经过核查,公司 2023 年半年度募集资

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 2 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

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 1 号——

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等的相关规定,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况,

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。公司编制的上述专项报告

真实反映了公司 2023 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,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

整,不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
  综上,我们同意《关于 2023 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

的议案》。

  独立董事刘世青先生认为:经过核查,公司 2023 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

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 2 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

用的监管要求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 1 号——主板上市

公司规范运作》等的相关规定,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况,不存在

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。公司编制的上述专项报告真实反

映了公司 2023 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,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不

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
  但同时注意到,公司 8 月份存在募集资金专户被司法冻结的情况,且公司 8

月份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 12,000 万元,并继续将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。公司

未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证监会发布的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 2 号—上

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第九条的规定,以及《深圳证券交易所

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 1 号——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的相关规定。

 综上,我同意《关于 2023 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

议案》。

  本页无正文,为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

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》之签字页)

独立董事:

刘世青:       陆   健: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潘   毅: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日期:2023 年 8 月 28 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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